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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缓刑

作者:章福阳  更新时间 : 2018-05-11  浏览量:268



日前,本所章福阳律师辩护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委托人获得缓刑。

被告人房某某通过开展健康讲座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高额返利投资平台,负责收取投资人投资款、发放返利,期间,房某某非法吸收十余人数十万元投资款,尚未归还。

房某某先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之后陆续归还了部分投资款。经半年多时间,案件移送法院审判。房某某退还了全部非法吸收的款项。

庭审后,法院采纳章福阳律师的从轻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房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由章福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章福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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